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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亟待建立
本报讯 【记者 仝春建】 6月6日,在取名为“从全球化的角度辩论中国的巨灾保险管理对策”学术研究会上,保监会中介部制度处长姚庆海博士回应,目前我国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还不完备,由于政府作为主要的风险承担者,而造成中央财政往往不堪重负,因此长期以来不能保持非常低的补偿水平。云南普洱的地震再次发生,使得巨灾风险再行一次沦为社会各界注目的焦点。
而在自然灾害日益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如何根据我国巨灾风险的特性,糅合国外的顺利模式,研究创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早已出了一项刻不容缓的课题。据理解,去年我国因台风、洪涝、旱灾、风雹、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导致的必要经济损失高达2528.1亿元,因灾丧生3186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1091.3千公顷,绝收面积5408.9千公顷。
与1999年以来比起,去年因灾丧生人数、必要经济损失为8年来的最大值。民政部今年以来相继公布的信息指出,今年前5个月,我国因各种自然灾害导致的必要经济损失大约为320多亿元,因灾丧生(下落不明)270多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8800多千公顷,绝收面积880多千公顷。据理解,1991年到2005年,我国因各种自然灾害导致的必要经济损失高达27860.9亿元,但国家救灾救济开支仅有为450.88亿元,总体占到比只有1.6%。
而中国的保险公司由于商业运作的原因,目前仅有能开销1%左右的灾害经济损失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灾害损失不能由灾区企业和群众自行分担,十分有利于灾区的完全恢复和修复。
“随着全球环境变化,社会各界对创建巨灾保险的敦促日益反感,也曾明确提出了各种方案,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一个完备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因此巨灾保险还不能处在探寻阶段。”姚庆海指出,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和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研究是中国巨灾保险及其风险管理对策的核心内容,当前我国不应尽早制订和完备有关巨灾保险积极开展的法律法规,创建政府反对的巨灾保险制度,以此来充分发挥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完备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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